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庾公嘗入佛圖,見臥佛,曰:“此子疲於津梁。”於時以為名言。
人問顧長康:“何以不作洛生詠?”答曰:“何至作老婢聲!”
…相关:轻娇颜、假如我可以实现一个愿望、白驹过隙、喜欢他、不乱离愁、是非对错皆为你、兔兔被未婚夫死对头叼走了、卫莱④:杜鹃座、一些事情、那一年我们做过的傻事
夫礼始于冠,本于昏,重于丧祭,尊于朝聘,和于射乡--此礼之大体也。
国君不名卿老世妇,大夫不名世臣侄娣,士不名家相长妾。君大夫之子,不敢自称曰“余小子”;大夫士之子,不敢自称曰“嗣子某”,不敢与世子同名。君使士射,不能,则辞以疾;言曰:“某有负薪之忧。”侍于君子,不顾望而对,非礼也。
王僧恩輕林公,藍田曰:“勿學汝兄,汝兄自不如伊。”
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