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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九刀

十九刀

作者:律谷蓝

类别:历史

状态:连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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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5-02-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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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劉尹、江虨、王叔虎、孫興公同坐,江、王有相輕色。虨以手歙叔虎雲:“酷吏!”詞色甚強。劉尹顧謂:“此是瞋邪?非特是醜言聲,拙視瞻。”

  王中郎年少時,江虨為仆射領選,欲擬之為尚書郎。有語王者。王曰:“自過江來,尚書郎正用第二人,何得擬我?”江聞而止。曰:‘選曹舉汝為尚書郎,幸可作諸王佐邪?’”此知郎官,寒素之品也。

  君抚大夫,抚内命妇;大夫抚室老,抚侄娣。君大夫冯父母、妻、长子,不冯庶子;士冯父母、妻、长子、庶子,庶子有子,则父母不冯其尸。凡冯尸者,父母先,妻子后。君于臣抚之,父母于子执之,子于父母冯之,妇于舅姑奉之,舅姑于妇抚之,妻于夫拘之,夫于妻于昆弟执之。冯尸不当君所。凡冯尸,兴必踊。



简介:

  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
  明帝問周伯仁:“卿自謂何如庾元規?”對曰:“蕭條方外,亮不如臣;從容廊廟,臣不如亮。”

  孫長樂作王長史誄雲:“余與夫子,交非勢利,心猶澄水,同此玄味。”王孝伯見曰:“才士不遜,亡祖何至與此人周旋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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